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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生活费纠纷能否成为离婚理由?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法律解析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20) 浏览 166

案情简介:原告杨某因子女生活费问题与被告唐某某产生矛盾,遂提起离婚诉讼。杨某诉称,原、被告在结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6月19日,原告生育儿子杨某某,但产后不久便带着孩子回娘家居住至今。在此期间,被告曾支付过几个月的生活费,但从2014年4月起便不再履行抚养义务,既不关心原告的生活,也未支付任何抚养费用。杨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由其抚养婚生子杨某某。

被告唐某某则答辩称,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原告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其离婚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因子女生活费纠纷提出离婚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先进行调解;若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具体法定情形包括:(一)重婚或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矛盾主要源于子女抚养费问题,属于家庭内部事务,具备调解和解决的可能。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因此法院认定其离婚请求不成立,判决不准离婚。

综上所述,因子女生活费纠纷而提出离婚,并不构成法定离婚情形。在此类家庭矛盾中,建议当事人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妥善处理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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