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子女生活费纠纷提出离婚 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吗
案情简介:因子女生活费纠纷提出离婚
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结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原告2013年6月19日生育男孩杨某某。产后不久,原告带儿子回娘家生活至今。原告在娘家生活期间,被告支付过几个月的生活费,2014年4月后一直对原告和儿子不闻不问,也未支付抚养费用。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并将婚生子杨某某判由原告抚养。被告唐某某答辩称:原、被告之间的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现原告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但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准许。
律师说法:因子女生活费纠纷提出离婚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原被告只是因为儿子的抚养费问题产生矛盾,是可以解决并恢复和谐的夫妻关系且原告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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