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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卖房三年后反悔 法院判决购房协议有效维权成功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20) 浏览 156

眼看房子即将交付,刘某却在三年后以买家为城镇户口无法购买拆迁还房为由,要求解除早已签订的购房协议。面对这一情况,何某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案情回顾:低价卖房三年后反悔
2010年1月,刘某与何某签订售房协议书,约定刘某将位于重庆市江津区某工业园区的一套拆迁还房(面积78.6平方米)以总价78600元出售给何某。协议中明确约定,过户费用由何某承担,刘某需积极配合过户。同时,双方还特别约定了违约责任:若一方违约,需向另一方支付房款总额50%的违约金。何某认为协议内容已经明确,遂依约支付了房款,并开始安心等待房屋完工后接房。

然而,随着时间推移,该片区的拆迁还房逐步建成。此时,刘某却开始反悔。从2010年至2013年,江津的房价一路上涨,刘某认为当初以78600元出售这套还房是吃了大亏。但考虑到已经签订协议并约定了违约责任,他感到左右为难。最终,刘某决定以何某为城镇户口、不能购买农村拆迁还房为由,试图解除合同。随后,他委托某法律服务所向何某发出《关于解除的通知书》,声称由于政府尚未交房和办理产权,合同应予以解除。

何某对此感到十分愤怒,认为刘某不仅不愿履行交房义务,还试图否认之前签订的协议。他担心若无法追回违约金,多年投入的7万多元将付诸东流。于是,何某决定将此事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刘某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
在庭审中,刘某坚持认为该房屋属于征地拆迁还房,且原告为城镇户口,不具备购买农村房屋的资格,同时该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刘某无权私自处置,因此主张解除合同有效,请求法院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解除条件,遂判决该通知书无效。

律师说法:购房协议合法有效
何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刘某在履行过程中以房屋性质和户口限制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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