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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动辞职是否享有经济补偿金?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20) 浏览 186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秦某与绢纺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期满后,秦某仍继续在公司工作。2004年2月1日,秦某以公司迁址南京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公司于次日作出同意辞职的决定,秦某随即离开公司。2月11日和17日,公司前往劳动部门为秦某办理了养老、医疗保险的停止参保手续。3月15日,秦某与公司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串通,取得了一份《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其中载明“因双方协商原因,自即日起解除(终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随后,秦某依据该文件填写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登记表》,并报经劳动部门审批。审批表中,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被填写为“双方协商终止合同”,并注明“是否给付经济补偿金”为“3500元”。

公司发现该情况后,向劳动部门申请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声明公司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未经公司授权,私自将解除理由变更为“双方协商”,并伪造了相关文件,以骗取经济补偿金。同年5月24日,劳动部门向公司发函,明确指出根据单位书面变更手续,秦某不符合享受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并决定予以纠正。

秦某自愿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关系依法终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主观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才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本案中,秦某不符合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他与公司人事部门工作人员恶意串通,伪造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材料,骗取经济补偿金,该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认定为无效。据此,法院驳回了秦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秦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员工自动辞职是否享有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无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为保障劳动者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的基本生活而一次性支付的费用。它既不是赔偿金,也不是违约金,而是用人单位履行其法定社会保障义务的一种体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享有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必须是非自愿失业者,且在客观上无过错。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仅适用于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不适用于劳动者主动辞职的情况。

本案中,秦某是自愿提出辞职,因此不符合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他与公司人事部门工作人员串通伪造解除协议,意图通过合法形式违规领取经济补偿金,该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因此,法院对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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