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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因分家协议对簿公堂,他人代写协议是否有效?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21) 浏览 429

案情简介:母子因分家协议对簿公堂

陈某与蔡某于1977年形成事实婚姻关系,育有子女蔡某甲和蔡某乙。2014年,蔡某去世,其生前在村集体分配的宅基地上出资建造了一层房屋,土地面积为22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80平方米。此后,陈某与两个儿子因土地及房产的分割问题产生争议。陈某主张该房产及土地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应享有其中的一半,剩余部分由蔡某甲和蔡某乙均分,请求法院依法进行继承分割。蔡某乙对母亲的主张无异议,而蔡某甲则认为,该土地及房屋虽登记在父亲蔡某名下,但系以家庭四名成员的名义向村集体申请,不应视为蔡某个人财产,且其父亲生前留有《分家协议》,根据该协议,自己应享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二分之一。

法院判决:认定该代书遗嘱无效

经晋江市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与蔡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自1977年起形成事实婚姻关系,且本案诉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并已办理相关产权登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陈某依法享有该财产的一半权益,另一半则作为蔡某的遗产进行继承分配。

对于蔡某甲提出的《分家协议》,法院指出,该协议虽为代书遗嘱,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代书遗嘱需满足四个条件:一是遗嘱人需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为书写;二是必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三是代书人、见证人及遗嘱人均需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时间;四是代书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然而,本案中《分家协议》未有代书人和见证人签名确认,无法证明其为蔡某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被认定为无效遗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据此,法院认定蔡某生前未留有效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最终判决陈某获得诉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4/6份额,蔡某甲和蔡某乙各获得1/6份额。

律师说法:他人代写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代书遗嘱作为遗嘱的一种形式,需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否则将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分家协议》虽由他人代写,但因缺乏必要的签名和见证,无法确认其为蔡某的真实意愿表达,故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应优先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处理,无遗嘱的则按法定继承。因此,遗嘱的效力直接关系到遗产的分配方式与份额。代书遗嘱若不符合法定条件,将无法产生法律效力,遗产仍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以上是关于母子因分家协议对簿公堂的案例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启发。如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纠纷,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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