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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后儿子赠前妻房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法律解析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21) 浏览 347

案情简介:
2008年4月17日,郑某与蒋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对双方所有财产进行了协商分配,明确表示双方名下均无房产。然而,实际上,郑某与蒋某曾在2001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小型住房,并将该房屋登记在他们的婚生儿子郑小某名下。离婚后不久,蒋某与郑小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并在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导致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至蒋某名下,且蒋某未向郑小某支付任何房款。郑某因此提起诉讼,要求对该房屋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房屋原产权人是郑某与蒋某的儿子郑小某,因此该房屋并非郑某与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房屋产权转移发生在郑某与蒋某离婚之后,故该房屋的产权应归属于蒋某个人所有。同时,郑小某作为房屋的产权人,有权将其个人财产赠与他人,此行为在法律和情理上均无不当。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郑某的诉讼请求,不支持其对房屋进行分割的主张。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郑某与蒋某在离婚协议中已明确财产分配,因此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外,第十一条进一步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收益,以及双方应得的住房补贴、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房屋虽由夫妻共同出资购买,但登记在儿子名下,因此其产权归属郑小某,与父母无关。郑小某将房屋赠与母亲的行为合法有效,郑某无权主张分割。

结语:
以上案例反映出,即使夫妻双方已协议离婚,仍需具备法律意识,妥善保护自身财产权益。对于可能涉及共同财产的事项,应明确约定归属。如在离婚协议或后续财产纠纷中出现争议,建议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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