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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已协议离婚,儿子赠前妻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吗?

婚姻家庭 1年前 (2023-06-21) 浏览 164

案情简介:前妻获子赠房产,丈夫讼争房产权

2008年4月17日,郑某与蒋某因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离婚时对双方的所有财产都进行了协商分配处理,包括确认郑某与蒋某双方名下都没有房产。但实际上郑某与蒋某两人曾于2001年在本市共同出资购买过一套小型住房。在购买这套小型住房时,郑某与蒋某双方自愿将该房屋登记在儿子郑小某名下。协议离婚之后几个月,郑某发现在离婚后蒋某与儿子郑小某签订了关于该讼争房屋的买卖合同,并在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产权过户,该讼争房屋权利人已成为了蒋某,且蒋某并未支付给儿子任何房款。现郑某诉到法院,要求对共同财产即该讼争房屋进行各半分割。

法院判决:前妻获子赠房产,前夫诉分不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讼争房屋的原产权人为郑某与蒋某的婚生儿子郑小某,因此讼争房屋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条相关规定,确认讼争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在郑某与蒋某离婚之后,故讼争房屋的产权应属蒋某个人所有,也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而郑某与蒋某的儿子作为该房屋的产权人,有权将其所有的财产赠与他人所有。据此,法院对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前夫郑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儿子赠前妻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规定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郑某与蒋某协议离婚而对财产的约定是有法律约束力的。此外,第十一条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因此,与蒋某为其儿子郑小某的购买的房子产权仅仅属于郑小某,和郑某与蒋某无关。郑小某将自己的财产赠与自己的母亲,于法理与情理无可厚非,所以对于郑某来讲,儿子赠前妻财产就不属于共同财产,郑某没有权利请求分割。

以上就是关于“夫妻已协议离婚,儿子赠前妻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吗?”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尽管是协议离婚,夫妻双方依旧要有法律意识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对于属于离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要进行明确的约定。如果在协议离婚或诉讼纠纷过程中出现任何纠纷,最明智的选择是请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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