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同纠纷 > 正文

租赁合同未支付租金构成违约,法院判决给付租赁费及违约金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21) 浏览 167

案情简介:
2006年10月1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砼泵租赁合同》,约定:乙方因工程需要租用甲方的砼泵,施工地址为京良环岛南侧;租赁方式为按方计费,每立方米10元;结算方式为月结,按小票方量计算,每两个月结算70%,结构封顶后,剩余未付款应在一个月内结清。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租赁设备。被告先后支付了部分租赁费用。2007年7月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还款协议书》,确认尚欠租赁费74,225元,并承诺于2007年7月25日前全部结清,逾期则按日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刘吉安作为担保人对该笔债务提供了担保。然而,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至今仍拖欠租赁费74,225元未付。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还款协议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义务。被告在使用原告提供的租赁物后,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租赁费用,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租赁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民事诉讼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华英兴业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74,225元;
二、被告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2,5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6元,由被告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律师评析:
租赁合同签订后,若当事人未按约定及时履行给付租赁费的义务,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又签订了还款协议,该协议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虽然该还款协议是原租赁合同的从合同,但其与主合同之间存在内在联系,属于主从关系。只要合同内容合法,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无论主合同还是从合同,均应受到法律保护。

原告已履行了提供租赁物的主合同义务,被告则负有按约支付租金的主合同义务。被告未按期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随后,原告与被告再次达成还款协议,属于在权利主张期间对履行期限的重新约定。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不仅构成对主合同的违约,也违反了从合同的约定,因此原告有权依据协议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从法律角度而言,《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作为承租人,有义务按时支付租金。同时,《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不仅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且在诉讼中未出庭应诉,进一步表明其不履行合同的主观故意,故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