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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扣除利息的借款合同纠纷案:法院调解合法还款方案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21) 浏览 184

案情:
农村村民程某曾在砖厂工作多年,掌握了烧制砖瓦的精湛技术,但因缺乏启动资金,始终未能实现自主创业的梦想。同村的年某则在外经商多年,积累了一定的财富。得知程某想要办砖瓦厂的计划后,年某决定借款15万元支持其创业,但提出一个条件:利息需在借款时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程某认为这一条件较为苛刻,但考虑到急需资金建厂,最终还是接受了年某的提议。双方因此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年某借款15万元给程某,年利率为15%,利息2.25万元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程某实际收到12.75万元。一年后,程某需返还本金15万元。程某拿到钱后迅速建起砖瓦厂,由于技术过硬,生意很快走红,不到一年便收回了成本。还款期限到来时,程某认为年某的做法不公平,决定只偿还12.75万元本金,并表示年某是在从事高利贷,法律不应保护。年某对此极为不满,遂将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按协议偿还15万元本金。

结果:
法院经过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法院认为,年某在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程某实际获得的借款金额应为12.75万元,而非15万元。同时,程某仅偿还本金而不支付利息的行为也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法律规定,程某应按实际借款金额12.75万元计算并支付利息。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程某向年某偿还本金12.75万元,并支付利息1.9125万元。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协议。在日常生活中,借款行为十分常见,对于资金的融通、资源的共享以及生产经营和生活需求具有重要作用。借款可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和民间借贷,本案属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其核心争议在于利息的约定与支付方式。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约定利息,也可以不约定。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则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程某与年某明确约定了利息,因此程某应依法支付利息。然而,年某在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的做法违反了法律,属于无效行为。《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也就是说,本金应为实际交付给借款人的金额,而非名义上的金额。若贷款人未实际交付本金,却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显然对借款人不公平,法律对此予以禁止。

此外,若贷款人利用自身地位或经济优势,强迫借款人接受这种不公平的条款,该约定同样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程某应按照实际借款金额12.75万元计算利息,而非15万元。在农村地区,类似年某这样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的借款人并不少见。这种做法实质上是变相提高借款利率,属于高利贷行为,法律明确禁止。

在借款合同中,借贷双方均负有义务:贷款人需按约定提供借款,借款人则需按时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利息的支付是合同履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中,若程某仅返还本金而不支付利息,同样会对年某造成不公平。因此,程某在偿还本金的同时,也应支付相应的利息。

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是,将该借款合同视为本金为12.75万元的合同,程某需返还该本金,并按此金额支付利息。《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了借款利率的上下限,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则指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31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三倍(含本数)。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综上,本案中年某所约定的利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因此具有法律效力。程某应依法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以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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