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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中如何认定借款合同关系及欠条瑕疵影响分析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21) 浏览 177

案情简介:
姬文彩与范兆全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3年1月21日经海淀法院调解离婚。2005年4月23日,范兆全以给孩子买房为由向姬文彩借款76500元,但此后未履行承诺,也未偿还欠款。姬文彩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范兆全偿还借款765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姬文彩提供的唯一证据是一张欠条,内容为:“今借姬文彩人民币76 500元(整),本年中旬还清。借钱人范兆全。”范兆全在原审中辩称,该欠条是他所写,但“7”字是姬文彩后加的,实际借款金额为6500元,且书写时间为2002年。他进一步指出,由于借款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姬文彩将欠条上的日期部分裁去,导致证据不完整,因此不认可姬文彩的主张。

法院委托北京华夏物证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无法确定欠条上“7、6、5、0、0”字迹是否为同一时间连续书写,但“7”字存在重描和涂改的痕迹。一审法院认为,因欠条存在数字书写不清、时间缺失等瑕疵,无法确认借款数额和时间,姬文彩未能进一步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驳回其诉讼请求。姬文彩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错误认定借款数额存在瑕疵,欠条虽无时间,但不能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支持其诉讼请求,并由范兆全承担两审诉讼费用。范兆全则同意原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姬文彩提供的欠条存在借款数额不清、时间缺失的瑕疵,且未提供借款交接过程的其他证据,因此无法认定该欠条所反映的借款真实性。综上,原判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律师评析:
如何认定存在借款合同关系

本案中,姬文彩与范兆全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是争议的核心。民间借贷通常以借条作为主要形式,借条在自然人之间具有证明借款合同关系的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对借款合同的规定,借款合同应包含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但该规定主要适用于金融借款合同。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上述条款并非全部必备,因此即使借条上缺少部分内容,也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1. 关于借款数额瑕疵
姬文彩主张借款金额为76500元,范兆全则主张为6500元。鉴定结果显示,“7”字存在重描和涂改现象,但并未否定整个欠条的真实性。法院以借款数额存在瑕疵为由,认定借款关系不成立,这一认定存在偏差。首先,范兆全并未否认欠条的存在,仅对借款数额提出异议,因此双方争议的是数额问题,而非借款关系本身。法院不应因数额存在争议而直接否定借款关系的存在。其次,范兆全对6500元的借款金额表示部分承认,法院应在该范围内支持姬文彩的诉讼请求。因此,借款数额的瑕疵并不影响借款合同关系的成立。

2. 关于借款日期缺失
借款日期通常关系到还款期限和诉讼时效的认定,但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中,其并非绝对必要条款。本案中,姬文彩与范兆全曾为夫妻,范兆全主张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但该约定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影响借贷关系本身的成立。因此,即使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只要双方存在明确的借贷合意,该笔借款仍应视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欠条虽无明确日期,但不能因此否定借款关系的存在。

综上所述,一审和二审法院在认定借款关系时存在法律适用不当的问题。借条上的瑕疵不应成为否定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的理由,法院应基于现有证据,在6500元范围内支持姬文彩的诉讼请求,判决范兆全偿还相应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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