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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补缴税款8.4亿 否认存在避税行为(图)

法律知识 2年前 (2023-06-21) 浏览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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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补缴税款8.4亿

微软公司跨境避税?税收是一个国家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微软作为世界五百强企业也开始打起避税的主意。企业壮大到一定程度就可以不顾形象了吗?

据路透社报道,当地时间11月25日,因微软公司跨境避税,中国已向微软补征了1.4亿美元的税款。

北京时间11月23日,新华社以《避税与反避税:税务部门和跨国公司间的猫鼠博弈—从中国反避税第一大案说起》为题,披露了相关细节。该文写道,“M公司是一家全球知名企业,在世界五百强的排名长期名列前茅,总部设在美国。1995年公司在北京投资设立了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高达2000万美元”。路透社分析称,微软是唯一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司。

新华社文中指出,这家美国公司的中国子公司补税及利息共计8.4亿元(人民币),按照企业目前销售规模测算,其未来每年将为中国增加税收1亿多元。

该案件因数额巨大、影响巨大,被称为“中国反避税第一大案”。新华社援引税务专家的话表示,这一案件揭示出跨国公司避税的惯用手法—转移利润,即利用不同国家的实际税率差异,不合理地将利润转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空有GDP,税收不见了”。 报道称这家美国公司承认了避税行为,其中国子公司同意向政府补交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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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避税行为

知名公司法律,张本良律师提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法律鼓励一些企业某些收入可以不征收税收,但并不代表企业就可以随心所欲甚至避税逃税。依法纳税,不仅是公民个人的行为,企业也要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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