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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有效?法律明确规定需书面证明

法律知识 3年前 (2023-06-21) 浏览 153

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采用何种方式?电子邮件通知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缺乏书面证明,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针对这些问题,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实行无纸化办公,常通过电子邮件进行内部沟通。王某作为该公司的销售主管,因业绩不达标,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遂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解除通知,要求其限期办理离职手续并离开公司。随后,王某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主张公司的解除决定无效。

知名劳动律师杨帅律师指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且依据规定或合同约定可解除劳动合同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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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依据上述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书面告知劳动者解除的理由。同时,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出具相应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也应按照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此外,用人单位应对已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2年,以备查验。

因此,尽管电子邮件在日常办公中广泛应用,但在解除劳动关系这一重要事项上,仍应以书面形式为准。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出解除通知,不符合法律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形式要求,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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