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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不可抵销,医药费不能抵消债务

法律知识 3年前 (2023-06-21) 浏览 193

案例回顾:杨某曾向高某借款3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但生意失败后无力偿还。高某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支持其诉求,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然而,杨某确实无偿还能力,高某最终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两年后,因情绪失控,高某与丈夫一同找到杨某,将其堵在车内,并用石块砸碎车前挡风玻璃,引发肢体冲突。事后,修车费用近2000元,杨某的医药费也花费2000余元,高某因此被行政拘留5天。杨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某赔偿损失。法院虽判决高某需赔偿,但高某拒绝支付,并认为杨某欠她的钱可以用于抵扣相关费用。律师说法:知名债权债务律师郭延虎指出,根据《合同法》规定,种类、品质相同的债务可以抵销,若种类、品质不同,则需双方协商一致方可抵销。需要注意的是,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存在本质区别。侵权之债是指因违法行为侵害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存在过错。而合同之债则是基于双方自愿订立的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协商一致、法律地位平等、债权债务相互对应等特点。合同之债的产生通常依赖于双方的合意,若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合同可能无效,无法产生合同之债。因此,案例中杨某的医药费属于侵权之债,而高某的债权属于合同之债,二者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抵销。

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不可抵销,医药费不能抵消债务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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