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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不久离婚彩礼如何处理?法院判决返还部分款项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22) 浏览 124

案例简介:
原告郭某与被告杨某均为再婚人士,经他人介绍相识并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不合,婚后未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关系彻底破裂。2014年4月,原告曾向临漳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然而,自判决作出以来,双方仍持续分居,已无和好可能,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在诉讼中表示,若原告坚持离婚,应返还其支付的彩礼款50000元。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因缺乏感情基础,婚后矛盾不断,且长期分居,已无和好可能。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被告虽不同意离婚,但明确表示仅在原告返还彩礼款后才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因此,法院判决准予原告郭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返还被告彩礼款10000元。

律师说法:
“闪婚”后离婚,彩礼是否应返还?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因此,若符合上述任一情况,彩礼可依法予以返还。
以上案例提醒大家,婚姻应慎重对待,彩礼的返还需基于特定条件。在涉及彩礼返还的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合理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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