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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信佛为由争夺抚养权是否合理?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解析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22) 浏览 130

案情简介:原告阿志与被告阿文原为夫妻关系,双方于2011年7月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儿小丽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离婚后,被告阿文于2012年2月生育儿子小明,经司法鉴定确认小明为原告的亲生儿子,被告对此无异议。在庭审中,原告阿志主张被告阿文信佛,有念经、吃斋的习惯,认为这会对孩子成长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要求抚养小明,并要求被告仅能每月探视一次。同时,原告表示自己为公司法人,年收入约二十万元,具备抚养能力。被告则认为自己的宗教信仰不会影响孩子的成长,且自小明出生以来一直亲自照顾孩子,要求由自己抚养小明,原告可每周探视一至三次。被告目前在斋菜馆工作,月收入四千多元,认为经济条件足以抚养小明。

法院裁判:原告变更抚养权的请求缺乏充分依据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为原、被告的非婚生子,原告虽为亲生父亲,但其在离婚时已取得婚生女小丽的抚养权。考虑到小明尚年幼,更需要母亲的照顾,且被告在抚养方面已持续承担主要责任,具备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能够保障小明的基本生活和成长环境。原告主张被告信佛不利于孩子成长,但法院认为宗教信仰属于公民的合法权利,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的宗教信仰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实质影响。因此,法院认为由被告抚养小明更为适宜,原告无需支付抚养费用。同时,为保障原告的探视权,法院判决原告可每周探视小明一次。

律师说法:变更抚养权需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如一方或双方的抚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请求。变更抚养权通常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支持变更抚养权的情形包括: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病、残疾等原因无力抚养子女;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存在虐待行为,或其抚养环境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3.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明确表示愿意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具备抚养能力;
4. 存在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权。

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的宗教信仰对子女成长构成不利影响,且被告具备抚养能力,因此法院未支持原告的变更请求。以上案例说明,变更抚养权应基于实际抚养条件和子女最佳利益,而非单纯基于宗教信仰等因素。如涉及抚养权纠纷,建议当事人提前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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