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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离婚分割财产被拒,其他诉求如何处理?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22) 浏览 177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居十年后于2010年6月办理结婚登记。目前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位于二道街西路口老永生供销社住宅楼下的118平方米一二连体门市一处、位于赤松乡政府东侧的96平方米四间砖瓦房一处,以及被保全的猪饲料款59万元。原告表示,目前生活无人照料,且长期遭受被告辱骂,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法院判决: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前提。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告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能完成举证,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其他诉求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先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且感情确已破裂,才应准予离婚。因此,原告关于分割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诉讼请求,是以离婚为前提的,只有在法院判决离婚后,相关财产和债务的分割问题才能得到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若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将承担不利后果。由于法院未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故对其提出的财产和债务分割请求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若在婚姻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获得针对性的法律意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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