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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虚假证明骗结婚证,未达婚龄骗取结婚登记要撤销?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6-22) 浏览 194

案情简介:虚报年龄登记结婚,四年后请求撤销

杨某与邵某于1995年相识。在1997年杨某与邵某打算办理结婚登记时,发现未达法定年龄。于是杨某在婚姻状况证明中虚报了自己的年龄,并顺利在民政局办理了与邵某的结婚登记。杨某一直与邵某共同生活、且已生育两子女。一直到2011年,杨某与邵某感情出现问题,杨某向法院请求认定自己的婚姻无效。

法院判决:夫妻具备结婚条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与邵某申请结婚登记时,杨某虽未达法定婚龄。杨某及邵某在申请结婚登记前已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并共同生活。登记结婚后双方仍继续共同生活,期间生育有2个子女,可见双方结婚意愿真实。民政局对杨某与邵某结婚申请进行审查时,未按当时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对未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提出的结婚申请作出准予登记的行政行为并颁发结婚证,该登记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但申请结婚登记时,杨某虽未达法定婚龄,但该情形早在其达到法定婚龄时消失,该情形消失后双方婚姻已具备《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结婚登记时杨某未达法定婚龄不影响双方婚姻关系效力。判决驳回杨某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未达婚龄骗取结婚登记要撤销?

在本案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年龄骗取结婚登记,但嗣后符合结婚登记实质要件的,不宜以登记机关程序违法或有瑕疵为由判决撤销。因为在当时未满法定年龄虚报证明材料进行的婚姻登记,早在其达到法定婚龄时消失,该情形消失后双方婚姻已具备《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因此,未达婚龄骗取结婚登记,程序违法,并不一概撤销。此外,民政局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要求当事人提交双方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且对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进行合理审查,这样也有利于保护结婚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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