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婚龄骗取结婚登记是否应撤销?法院判决详解
案情简介:杨某与邵某于1995年相识,1997年计划办理结婚登记时,发现杨某尚未达到法定婚龄。为此,杨某在婚姻状况证明中虚报年龄,最终在民政局顺利领取了结婚证。此后,两人一直共同生活,并育有两名子女。直到2011年,因感情出现问题,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认定婚姻无效。
法院判决:婚姻有效,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与邵某在申请结婚登记时,杨某确实未达法定婚龄。但双方在登记前已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开始共同生活,登记后也持续共同生活,并生育了两个子女,表明其婚姻意愿真实。尽管民政局在审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对未达婚龄的当事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该登记行为存在程序瑕疵,但杨某在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的情形在其达到法定婚龄后已不复存在。此时,双方已具备《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因此,该情形不影响婚姻关系的效力。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未达婚龄骗取结婚登记是否应撤销?
在本案中,虽然杨某通过虚报年龄骗取了结婚登记,但其在登记后已满足法定婚龄,且婚姻关系已具备实质要件,因此不宜仅以登记机关程序违法或存在瑕疵为由判决撤销婚姻。民政局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严格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户口证明和居民身份证等材料,确保信息真实,以保障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虚报年龄骗取结婚登记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但随着民政局执法理念的提升和相关法律规定的不断完善,此类问题正逐步减少。专业婚姻律师建议,如遇到类似情况,应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