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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因被告不尽夫妻义务举证离婚合法吗?法院判决支持离婚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22) 浏览 167

案件事实:原告张某与被告韩某于2000年在大连服装厂打工期间相识,并于2010年9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5月4日生育一女张某涵。婚后双方感情不和,被告韩某于2011年10月30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原告现以夫妻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待证事实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法院予以采信。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被告不顾家庭,长期离家出走,对原告及子女漠不关心,未尽夫妻及家庭义务,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自2011年10月起,双方因感情破裂分居已满两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法定离婚条件,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请求离婚,依法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原告举证要求离婚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且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其中明确列举了五种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此外,若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也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且被告长期不履行家庭义务,导致夫妻关系无法维持。因此,原告的离婚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离婚是合理且合法的。

以上案例表明,当夫妻感情破裂且符合法定条件时,原告依法举证要求离婚是合法的。在此提醒各位,如在婚姻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有效的法律支持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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