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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出租方违约责任解析:如何追责与维权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24) 浏览 123

案情回顾:租赁合同中出租方违约

S市某外资企业(以下简称承租方)与S市某公司(以下简称出租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将其所属的佳田工业园出租给承租方,并应在合同签订后五个月内另行建设一栋宿舍楼,交付承租方使用。同时,出租方需解决房屋的产权及土地纠纷,并确保房屋装修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按照约定预付了租金,并进行了相应投资和经营活动。出租方也如约交付了工业园的房屋。然而,随后出租方以实际面积超过合同约定为由,将其中仓库和一间房屋共计500多平方米另行出租给他人。承租方在接收工业园时发现装修不符合合同标准,为尽快开展业务,不得不自行进行装修。不久后,该工业园因地产纠纷被政府有关部门查封,导致承租方无法继续经营。此外,出租方也未按合同约定建设宿舍楼。在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承租方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租赁合同有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承租方要求出租方立即建设并交付宿舍楼的请求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首先,该请求并非一般的给付之诉,而是涉及特定履行条件的合同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租赁的标的应为有体物,而宿舍楼作为建筑物,属于有体物范畴。因此,出租方未履行建设宿舍的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该条款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履行,且责任在出租方,故法院认为该请求不应支持。

其次,承租方主张的经济损失缺乏充分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纳。

再次,关于代垫装修工程款及房屋被查封的问题,法院认为这些争议属于与合同义务直接相关的法律关系,应一并审理。

律师说法:出租方违约应如何承担责任

出租方应继续履行“建设并交付宿舍”这一合同条款,理由如下:

(一)从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来看,该条款设定了出租方的两项义务:一是建设宿舍,二是将宿舍交付承租方使用。只有两项义务同时履行,合同才能完整实现。因此,出租方未履行其中任何一项,均构成违约。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的权利义务应以双方约定为准,不能仅以传统租赁合同以现房出租为特征,来否定以未来房屋作为租赁标的的合理性。否则,订单交易等合同形式也将被认定为无法履行,这显然不符合法律精神。

(二)“建设宿舍”这一义务在客观上是可以继续履行的。合同中设定多个权利义务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不能简单以有体物与无体物的分类来否定其合理性。在本案中,“建设并交付宿舍”是两个不可分割的行为,是双方基于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作出的合理约定,具备可履行性。在签约时,双方已充分考虑建设宿舍的可行性,如具备空地、建设时间充足、出租方已办理消防报批手续、承租方提供资金支持等。因此,严格履行合同是必要且可行的。

(三)承租方所要求的宿舍楼,是出租方完成建设义务后形成的有体物,而非无体物,因此具备租赁的条件。法律上,“有体物”与“无体物”是对权利对象的分类,如房屋为有体物,知识产品为无体物。但本案中,租赁合同标的为“佳田工业园”,其范围明确,不存在争议。即使在建设过程中因面积问题导致部分房屋被出租方另行出租,也不能改变合同约定的租赁物范围。如果实际面积确实大于约定,出租方可依公平原则要求调整租金,但不能单方面变更租赁物。出租方若想调整租赁范围,应与承租方协商一致,征得其同意,不能擅自占用已出租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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