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仓储协议不支付费用,如何认定仓储合同关系?
案情回顾:违反仓储协议未支付仓储费用
2004年3月18日,四川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上海某联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通过传真方式签订了一份《仓库费用协议》,约定由B公司为A公司办理货物的储存及装箱进港等相关事宜。协议签订后,A公司陆续将货物运至上海,B公司则将这些货物存放在上海某进出口公司仓库(以下简称C公司)中。
2006年2月18日,C公司以B公司拖欠其仓储费及房租为由,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仓储费234,779.59元、房租3,500元以及利息20,177.62元。宝山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C公司的申请,于2006年2月28日对C公司仓库中存放的A公司货物——共计127.95吨磷酸氢钙和13.75吨磷酸一铵进行了查封保全。
A公司得知货物被查封后,向法院说明该批货物属于其所有,并且已有买家愿意购买并提供担保,请求法院允许提货。但C公司拒绝了A公司的请求。随后,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如下:
1. C公司应将涉案的磷酸氢一二钙(MDCP21粉)127.50吨及磷酸一铵(MAP)13.75吨返还给A公司;
2. 若C公司无法履行返还义务,则C公司与B公司应按照A公司销售价格,共同对上述货物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仓储合同关系
(一)本案法律关系的认定
2004年3月18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仓储费用协议》明确约定,B公司受A公司委托,负责其货物在上海仓库的储存及装箱进港等事务,A公司与仓库方(即C公司)之间并未直接建立业务关系。
2003年1月1日,B公司与C公司又签订了《货物仓储协议书》,约定C公司根据B公司的指示,负责货物的装卸、短驳、灌袋、抽磅、储存及车皮装运等工作。
综上,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而B公司与C公司之间则存在仓储合同关系。
(二)关于涉案货物无法返还的赔偿价款
在庭审过程中,A公司提交了多份与被查封货物同类产品的销售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等证据,显示磷酸氢一二钙的单价为2,280元/吨,磷酸一铵的单价为4,230元/吨。
此外,法院查明A公司愿意提供担保提货,是因为已经找到买家。因此,原审法院综合考虑相关证据及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磷酸氢一二钙的市场价格为2,250元/吨,磷酸一铵的市场价格为4,230元/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