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延长租期一年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判决详解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10日,何某与胡某在某房产代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居间介绍下签订了《租房合同》。合同约定:胡某承租何某的房屋,租赁期限为3年,自2013年5月11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止;每月租金为1,800元,押金为2,000元;何某提供空调、热水器、洗衣机、冰箱等设施。同日,何某向胡某出具了2,000元押金收条。
2016年5月9日,原3年租期届满后,双方口头约定延长租期一年,并将租金调整为每月2,300元,其余条款保持不变。胡某随后以现金方式支付了9个月的租金,即2016年5月至2017年2月的房租。
2017年2月10日,胡某向何某提出解除租赁合同,何某同意解除,但要求胡某结清水、电、天然气费用,并对房屋进行清洁。2017年2月12日,胡某搬离房屋。此后,胡某仍拖欠水、电、天然气费用,且何某尚未退还押金。双方因此产生争议,胡某在搬离时拆除了空调和热水器。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双方解除租赁合同后产生的押金返还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本案中,原租赁合同为书面形式,合法有效。但双方在租期届满后口头约定延长租期一年,该约定超过六个月,未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应视为不定期租赁。
根据法律规定,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解除方应给予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胡某于2017年2月10日通知何某解除合同,并于次日搬离,未给予何某合理的交接准备时间,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酌情认定胡某应给予何某3天的准备时间,故需支付3天的房屋占有使用费230元。
关于赔偿问题,法院认为:
1. 何某主张胡某损坏了锁芯、浴霸灯泡、酒柜柜门、灯具、床架及乱涂内墙,但仅提供照片作为证据,缺乏其他辅助证据佐证,且胡某予以否认,故法院对该部分损失不予支持。
2. 胡某已将空调和热水器归还,并支付了相应的安装费用,因此何某要求赔偿空调和热水器的价款无实际必要,法院不予支持。
3. 何某自行粉刷外墙大门并支出100元油漆喷漆费,胡某在庭审中表示愿意协助恢复,故该费用应由胡某承担。
4. 胡某尚欠水、电、天然气费用共计580元,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给何某。
5. 何某已支付空调安装费400元,其中胡某已支付200元,剩余200元应由胡某承担。
综上,胡某应向何某支付油漆喷漆费100元、水电天然气费用580元、空调安装费200元、房屋占有使用费230元,合计1,110元。由于何某尚未退还2,000元押金,故在胡某支付上述费用后,何某应返还押金890元。
律师说法:
关于“口头约定延长租期一年是否有法律效力”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应采用书面形式。若未采用书面形式,则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本案中,原租赁合同为书面形式,合法有效。但延长租期一年的约定未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该部分约定视为不定期租赁。胡某有权依法解除合同,但应给予何某合理的准备时间。法院据此判定胡某需承担3天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在此提醒大家,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因口头约定产生纠纷。如遇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