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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以被告不尽家庭义务起诉离婚,法院为何不准?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25) 浏览 256

案件事实:原告张某某诉称,其与被告李某甲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李某乙(出生于XXXX年XX月XX日)。在共同生活中,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存在打骂行为,并多次以各种理由离家外出,对家庭事务漠不关心,未履行应尽的家庭义务。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

法院判决: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为牢固。虽然双方目前分居已超过一个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条件。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法院认定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依法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

律师说法:原告以被告不尽家庭义务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仅凭一方不尽家庭义务,并不足以构成法定的离婚条件。此外,原、被告婚姻关系尚存,且婚生子年幼,仍需父母共同抚养。双方在婚姻中存在矛盾,但并非不可调和,且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法院认为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判决不准离婚是合理合法的。

本案提醒我们,在婚姻生活中遇到矛盾和分歧时,应尽量通过沟通和协商解决,避免轻易诉诸法律。如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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