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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携婚生子离家出走 儿子抚养权应如何处理

婚姻家庭 11个月前 (06-25) 浏览 61

案件事实:被告携婚生子离家出走

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张某于2006年2月15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9月6日生育一子。婚后双方因被告张某迷恋网络产生矛盾,且原、被告性格不合,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11年4月6日,被告张某携婚生子焦某鹏离家出走,至今未与原告联络,现下落不明。我与被告张某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贵院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婚生子焦某鹏由被告抚养。

法院判决:婚生子随被告生活

因被告张某与焦某鹏现下落不明,目前尚无原告焦某某与焦某鹏共同生活的可能性,且被告张某离家时,婚生子焦某鹏尚且年幼,且在此期间焦某鹏一直跟随被告张某生活,已形成了一定的生活习惯,故婚生子焦某鹏继续随同被告张某生活,更有利于焦某鹏的成长。

律师说法:儿子抚养权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本案中被告张某离家时,婚生子焦某鹏尚且年幼,且在此期间焦某鹏一直跟随被告张某生活,已形成了一定的生活习惯,故婚生子焦某鹏继续随同被告张某生活,更有利于焦某鹏的成长。法院判决婚生子由被告抚养较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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