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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分割财产,父母赠与子女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25) 浏览 264

案情简介:
张某与朱某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当年年底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两人育有一女。然而,婚后朱某逐渐暴露出不良生活习惯,尽管张某多次劝解,她仍未改正。2010年,张某首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认为两人感情尚未破裂,未予支持。两年后,张某再次起诉离婚,法院最终判决两人离婚。

在离婚诉讼期间,张某的父母自建房屋被拆迁,获得两套安置房。为了将房屋留给张某,张某的父母让其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并将两套安置房的产权证登记在张某名下。朱某认为这两套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与张某进行分割。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朱某于2012年正式离婚。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若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则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法院判决这两套拆迁安置房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律师说法:
本案的核心在于明确两套拆迁安置房的性质,即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在婚后为子女出资购买房产,并将产权登记在子女个人名下,该房产应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此类房产不应被纳入共同财产范围。

综上所述,父母赠与子女的财产,若符合上述条件,应视为子女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有。在诉讼离婚过程中,若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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