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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罔顾人身保护令 如何进行处罚

婚姻家庭 11个月前 (06-25) 浏览 61

案情简介:男子罔顾人身保护令

2015年7月21日,温州女子叶某向龙湾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称丈夫张某经常无故限制其人身自由,且有殴打行为,最近一次家暴发生在2015年7月20日。龙湾区法院审查后,于8月6日作出禁止张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叶某的人身保护裁定,有效期为三个月。在接收法院裁定后,张某提出了复议申请,但被驳回。

2015年9月,龙湾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两人的离婚案,认为双方感情破裂证据不足,驳回了叶某的诉请。2016年1月29日,叶某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称张某仍有殴打、威胁、跟踪、骚扰、诬陷、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要求予以人身安全保护。

龙湾区法院同意了叶某的申请,并向当地妇联、街道办事处及派出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三家单位协助执行。保护令送达张某之后,其未提出复议。3月4日,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了两人的离婚案,并将作定期宣判。

然而,张某对叶某仍纠缠不休。3月7日,张某在叶某工作单位门前纠缠,叶某无奈报警。派出所出警后,张某才作罢。3月8日上班时间,张某又到叶某单位门口蹲守。8日下午,叶某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对张某的行为予以处罚。

法院审理:法院依反家暴法作出处罚

法院审查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对叶某的跟踪、骚扰,违反了人身保护令的内容,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34条之规定,即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对张某处以500元的罚款。

律师说法:罔顾人身保护令如何进行处罚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以上就是男子罔顾人身保护令,如何进行处罚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婚姻方面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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