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撤诉后无联系,原告主张离婚是否有法律依据?
案件事实:原告与被告于1990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并育有一子高亮(现年23岁)。自2006年起,双方因生活琐事频繁发生争执,沟通困难,关系逐渐恶化。2013年3月,原告曾向洮北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因被告未到庭,原告随后撤回起诉。自撤诉之日起,双方再无任何联系,亦无和好可能。因此,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高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法院询问过程中,被告明确表示与原告已无和好可能,表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且被告明确表示无和好意愿,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因此,法院认定原告的离婚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原告请求离婚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重要依据。本案中,原、被告自2006年起因矛盾频繁,无法正常沟通,且原告撤诉后双方长期无联系,感情已无修复可能。此种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故原告的离婚请求具备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原告在撤诉后与被告无任何联系,且主张离婚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支持其请求。在此提醒各位当事人,如在婚姻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