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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出国打工夫妻感情破裂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婚姻家庭 11个月前 (06-25) 浏览 55

案件事实:因出国打工夫妻感情破裂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孟某某于2000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2月25日生育一子孟某伯。原告于2010年到韩国劳务至今,被告于2011年到韩国打工,不久后回国。原、被告现有夫妻共同债务人民币2万元,系被告于2011年7月15日为出国劳务向他人所借。原告李某某曾于2013年7月4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但此后双方未能和好,一直分居生活,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判决: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共同债务共同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常年在国外打工,原、被告长期分居生活,致使双方存在一定程度的情感沟通障碍,且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孟某某于2011年7月15日为出国劳务向他人借款人民币2万元,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原、被告共同偿还。

律师说法: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本案中,被告孟某某于2011年7月15日为出国劳务向他人借款人民币2万元,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原、被告共同偿还。

以上就是因出国打工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的案例。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如果在家庭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最好及时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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