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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违约纠纷:双方违约责任如何划分?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25) 浏览 293

案情回顾:
原、被告于2011年10月12日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设计图样,委托被告加工四台抛丸机,总价为24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7万元预付款,10月30日前再支付7万元,被告则应在2011年12月底交付四台抛丸机,原告在设备交付后付清剩余款项。合同签订后,原告于10月15日支付了首笔7万元预付款。10月25日,被告向原告发函,称由于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需提高抛丸机价格。原告于10月26日复函表示拒绝。11月1日,原告再次向被告支付7万元,被告将该款项退还,并以原告迟延支付第二笔预付款为由,主张原告违约,要求终止合同。被告称,已生产的两台抛丸机因原告支付该笔款项而由原告取回,双方自此不再有合同关系。原告则认为,其迟延支付第二笔预付款是因等待被告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的答复,被告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对此,存在以下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未构成违约,原告迟延支付第二笔预付款已构成违约,被告因此拒绝履行合同,属于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已构成违约。原告迟延两天付款是因等待被告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的答复,被告因原材料价格上涨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属于单方面解除合同,构成违约。
第三种意见认为,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原告未按期支付第二笔预付款构成违约,被告因单方面解除合同也构成违约,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说法:
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一)被告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 双方所负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 对方未履行债务;
4. 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
本案中,原告迟延交付第二笔预付款与被告未履行主要义务之间,并不存在对价或牵连关系。此外,原告的违约行为较为轻微,且其迟延支付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未对被告履行合同造成实质性影响,因此不符合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

(二)本案构成双方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以原告违约为由单方面终止合同,已构成违约;而原告也未在约定的10月30日前支付第二笔预付款,迟延两天的行为虽轻微,但已构成违约。因此,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但责任程度不同。

(三)双方应按各自的违约程度承担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20条,双方违约的情况下,各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因对方违约而免除自身责任。原告的违约行为轻微,不能成为被告拒不履行合同的正当理由。被告提出终止合同,但又要求原告取回已生产的两台抛丸机,实际上并非解除合同,而是试图通过变更合同来规避责任。若被告希望变更合同,应与原告协商一致,如协商不成,仍应按原合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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