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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无力偿还 如何承担责任

合同纠纷 1年前 (2023-06-21) 浏览 85

案情简介:抵押贷款无力偿还

2013年12月21日,被告徐某因购置小型普通客车需贷款与原告某银行签订了《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申请透支款项为人民币为58100元,分期24个月,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止,分期付款手续费3724.21元;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款,于每月25日前偿还。2014年1月20日,原告按约发放了全部透支款。该款发放后,被告仅归还了部分款项。自2014年5月起,被告开始逾期还款。截止2016年3月29日,被告尚欠原告分期付款本金45980元,手续费2945元、罚息2846.08元,合计51771.08元。逾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讨,未果。

为保障上述合同的履行,2013年12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将被告徐某所购买的涉案车辆为上述分期付款设立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涉案分期付款合同项下的透支资金、手续费、透支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等全部应付款项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等)。2014年1月16日,双方将涉案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法院判决:原告对被告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某立即归还原告某银行分期付款本金45980元,手续费2945元,罚息2846.08元,合计51771.08元。

二、原告某银行对被告徐某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如何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某些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是建立在某些特定的物之上的,是一种债的担保形式。主要功能在于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案中,徐某与某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某银行有权主张就拍卖、变卖徐某的抵押物,即抵押合同中约定的小型客车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以上就是关于“抵押贷款无力偿还 如何承担责任”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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