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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借款合同纠纷:利息如何认定?法院判决明确支付标准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21) 浏览 178

案情: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引发的纠纷

2000年3月8日,李某因准备购买商品房,向同事袁某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自2000年3月9日起,期限为半年,前3个月免息,后3个月按月利率10‰计息。同年3月9日,袁某依约将2万元现金交付给李某,李某亦出具了借据,明确记载了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时间及双方的口头约定。借款到期后,李某仅于2000年10月底归还了1万元本金,剩余1万元本金未予偿还。2000年11月,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剩余本金1万元、利息1600元及违约金200元。李某承认欠款事实,但认为约定的利息过高。

结果:法院依法判决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应归还袁某剩余本金1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1000元。法院未支持原告关于违约金的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借款合同中的借款利息

本案中,双方对借款事实无争议,仅对利息的计算方式存在分歧。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一种基于相互信任和帮助的民事法律关系,通常用于解决个人资金需求。此类合同多为无偿性质,法律对其形式要件的要求较宽松,是否支付利息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协商决定,法律不作强制性规定。若合同中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则视为不支付利息。

在实际操作中,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出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可能未明确约定利息。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无须支付利息。即使存在利息约定,若合同内容模糊,无法明确判断是否应支付利息、利率及支付时间等,也应视为约定不明,借款人不承担支付利息的义务。

若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利息,但事后达成利息支付协议,则该协议可视为对原合同的补充,借款人不得以合同未约定为由拒绝支付利息。

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利息的情形,除应遵循自愿、公平原则外,还必须遵守国家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31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如合同对利率约定不明且无法举证,则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此外,贷款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以谋取高利,否则借款人只需返还本金,无需支付额外利息。对于定期无息借款,若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仍未归还,出借人可要求支付催告后的利息,该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关于利息的计算时间,若判决要求立即支付,则利息应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若判决有一定履行期限,则利息应计算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本案中,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利息,且约定的月利率为10‰,即年利率为12%,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利息应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根据约定,前3个月无需支付利息,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0‰计算。故本案中,已归还的1万元本金的利息应自2000年6月9日起计算至2000年10月底;未归还的1万元本金的利息应自2000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或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原告主张的利息超出合同约定范围,法院对其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同时,因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也未造成其他损失,法院对原告的违约金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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