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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金过高如何处理?法院判决利息代替滞纳金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24) 浏览 224

案情回顾:因支付合同价款引发纠纷
2005年10月26日,被告李某某在购买原告轮胎时,尚有20000元余款未支付。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河南某某金属有限公司轮胎款人民币20000元,并于2005年11月26日前全部还清。如到期未还,则按该金额每天1%支付给河南某某金属有限公司滞纳金,直至付清全部轮胎款及滞纳金为止。”
该笔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但被告始终未予偿还。

法院判决:被告应支付欠款及合理利息
西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某拖欠原告20000元轮胎款的事实清楚,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然而,双方约定的滞纳金标准(每天1%)明显过高,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对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考虑到被告长期拖欠货款,影响了原告的资金周转,法院认为被告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某某金属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5年10月26日起至欠款偿清之日止)。该判决现已公告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说法: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应如何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针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如何认定,出现了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违约金约定过高,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有权请求法院适当减少。然而,被告在本案中未出庭答辩,视为其放弃相关权利。此外,依据“契约自由理论”,违约金的约定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因此应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每天1%违约金的主张。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由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违约金进行适当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以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若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法院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违约金。因此,本案应依据该批复进行裁判。

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强调其补偿性,同时有限度地承认其惩罚性。违约金的约定应基于违约可能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不得明显高于该损失。若违约金过高,法院可依职权予以适当减少,以实现公平与诚信。

在司法实践中,对违约金进行干预,旨在平衡双方利益。一方面,若允许过高的违约金而不予调整,可能导致守约方不当得利,同时加重违约方的负担,影响其正常经营;另一方面,若放任当事人随意约定过高违约金,可能诱发一方故意违约以获取高额违约金,从而违背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中,被告约定的每天1%滞纳金明显偏高,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作出合理裁判,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对违约金的合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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