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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达成口头协议是否有效?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24) 浏览 241

案情回顾:乘人之危达成口头协议
1986年10月6日,原告杨某某从某某种场以每头800元的价格购得8头奶牛及部分越冬饲草。同日,杨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以每公斤0.2元的价格购买周某某的饲草4000公斤,总价800元,约定于1987年2月10日交钱交货。然而,1987年1月1日,杨某某之子燃放鞭炮不慎引发火灾,烧毁了杨某某家的饲草。杨某某因此向周某某提出提前交付饲草的请求。周某某提出,饲草仍可按去年商定的价格出售,但要求杨某某以两头良种奶牛折抵800元饲草款。面对大雪封山、无其他选择的困境,杨某某被迫同意以两头奶牛换取饲草。次日,杨某某又试图以1500元的价格赎回奶牛,但周某某坚持“买卖既做,决无翻悔之理”,拒绝返还。双方争执不下,最终诉至县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协议无效
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周某某在原告杨某某处于紧急困境时,利用其急需,提出以两头奶牛折抵饲草款的不合理要求,该行为属于乘人之危,违背了原告的真实意愿。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周某某应将两头奶牛退还给原告杨某某;
(二)原告杨某某应向被告周某某支付饲草款800元。

律师说法:乘人之危达成的口头协议是否有效
被告周某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乘人之危,其在原告急需的情况下,以不合理的条件胁迫原告达成交易,构成对原告真实意思的违背。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因乘人之危而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行为。该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行为人利用对方的危难或急需,提出不利条件;
二是对方因处于危急状态而被迫接受不合理要求;
三是该行为对处于危难的一方造成明显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杨某某因饲草被烧,急需补给,而被告周某某则趁机提出以两头奶牛折抵饲草款的条件,明显属于乘人之危。原告原本计划以800元现金购买饲草,但在紧急情况下不得不接受以奶牛换饲草的安排,导致其财产损失扩大。该交易违反了民事活动中的自愿与公平原则,应属无效。

此外,原、被告于1986年10月6日达成的以800元购买饲草的口头协议,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因此该协议本身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因自身饲草被毁而要求提前交付,属于合同履行中的变更请求,原则上是可以接受的。但被告在原告急需时提出不合理条件,构成对合同履行的不当干预,其行为不应被法律所认可和保护。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虽在实质上认可了原、被告之间买卖饲草的口头协议有效,但在判决中应明确确认该协议的法律效力,同时依法认定被告提出的以奶牛折抵饲草款的行为无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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