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签劳动合同被判双倍工资赔偿,员工维权获法院支持
法制网6月25日郑州讯 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郑州某技术公司因未与员工朱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法院判决支付近4万元的赔偿金。
2008年6月23日,朱先生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其在郑州从事销售工作,合同期限为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每月20日发放工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合同到期后,朱先生继续在该公司工作至2012年5月21日离职,期间公司共支付其工资49646.8元,但未与朱先生续签书面劳动合同。
离职后,朱先生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双方由此产生争议。2012年10月18日,郑州市二七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公司应向朱先生支付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5月2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3681.8元。
科技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认为其已积极履行义务,并将劳动合同交予朱先生,双方实际上已签订合同,因此不应支付双倍工资。随后,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驳回朱先生的诉求。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本案中,原合同于2011年6月30日到期,但朱先生仍在公司工作,公司也持续支付工资,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虽主张已与朱先生签订合同,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合同已送达或朱先生已签署,亦无法证明朱先生拒绝签订合同。因此,公司未能履行举证责任,应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郑州某技术公司向朱先生支付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5月2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44089元。(杨东风 通讯员 丁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