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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房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专业离婚律师深度解析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179

今天在网上看到一则新闻:“北京首判新婚法第一案,女方分房被驳仅可获补偿”。读完后,我感到几分无奈,几分焦虑。如果记者不能准确、全面地报道新闻内容,就可能误导公众。尤其是涉及婚姻家庭纠纷的报道,文字背后往往隐藏着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当事人的情感纠葛,因此,我希望能为读者提供一份背景解读,揭开法律报道的面纱,让大家更清楚地了解新闻背后的故事。

新闻报道中提到,本案是“新婚法第一案”,女方要求分房未被法院支持。专业离婚律师指出,本案实际是确认房屋为共同共有,而非房产分割,因此“分房”一说并不准确。

报道还提到,荆女士与李先生于2006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1月按揭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总价40万元。购房时,荆女士没有北京户口,李先生有,因此房产证上只登记了李先生的名字。荆女士表示,购房时她和李先生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共同贷款,并以家庭共同收入偿还贷款本息至今。如今李先生提出离婚,且拒绝在房产证上加她的名字,意图独占房产。

专业律师解释道,房产证上署名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无论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只要在房产证上加上配偶的名字,就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婚姻关系紧张、新婚姻法广为人知的背景下,男方拒绝加名,女方自然难以接受。如果还原事实,可能的情况是:男方已有离婚的打算,也清楚房屋归属可能对自己有利,因此在表达离婚意向后,女方意识到分房对自己不利,于是选择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先解决房产问题,提起确认之诉。

从法律角度分析,购房时间在婚后,使用共同财产还贷,房产证在婚后取得,这些都是认定为共同财产的重要依据。唯一的障碍是男方父母有出资。如果男方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父母出资,那么根据“婚姻法解释三”,该房屋可能被认定为男方个人财产。但解释三并未明确父母出资是全款还是部分,因此在没有明确证据的情况下,女方可以援引“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主张父母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从而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男方无法提供直接的父母出资证据,那么法院很可能会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时离婚问题将不再成为争议焦点,女方可以自行决定何时办理离婚手续。如果本案败诉,也意味着今后在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将依据解释三进行,女方仍可计算出自己应得的补偿款,从而掌握谈判的主动权。

李先生则表示,涉案房屋的首付款是他母亲出资,产权登记在他名下,是对其个人的赠与,因此应视为其个人财产。他称自己从未多次提出离婚,但法院仍依据解释三认定该房屋为李先生的个人财产,驳回了荆女士的诉讼请求。

专业律师指出,李先生的答辩意见显示出他对解释三的理解较为深入。或许可以这样说,他早已在考虑离婚,但之前因解释二的规定对其不利,不敢贸然提出。如今解释三出台,他认为自己在房产归属上占了优势,离婚也不再那么困难。

报道中提到,李先生的母亲出庭作证,称她主动出资为儿子购房,共支付17万多元。但荆女士对此表示不认可,认为购房款中也有夫妻共同存款和女方家人出资。

律师指出,证人证言并不足以证明出资情况,法官更关注的是书面证据,如银行取款记录和汇款凭证。如果男方无法提供这些证据,法院很难认定其父母的出资为赠与。而如果男方确实无法提供,那么其母亲的证言就显得缺乏说服力。女方则可以指出,首付款是用结婚礼金、婚后积蓄以及女方家人资助支付的,男方母亲不可能将如此大额资金放在家中,因此其证言不符合常理。

作为记者,在报道此类案件时,必须明确双方的证据情况,否则后果严重:一方面,内行人会看出判决依据不足;另一方面,外行人可能会误以为父母出庭作证就足以胜诉,从而误导公众对法律的理解。

最终,法院依据解释三的规定,认定涉案房屋为李先生的个人财产,但指出婚后共同还贷及支付相关税费,若未来离婚,房屋所有权人应给予另一方补偿。因此,法院驳回了荆女士的诉讼请求。

专业律师表示,从这个判决来看,我们很难判断到底是谁的错。如果男方仅有母亲作证而无书面证据,那法官的判决就有问题;如果男方确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而记者未提及,那记者就可能误导了法官。其实,这个新闻的公开,相当于向公众传递了一个新的司法观点: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若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首付款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适用解释二的规定。

因此,记者在报道法律案件时,不仅要有新闻性,更要有专业性,避免因信息不全或错误而误导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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