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增值计算引争议,法官未问现价如何判定?
本案主要涉及一套房产的分割问题:该房产为男方在婚前按揭购买,男方支付了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案件于今年9月初开庭审理,恰逢《婚姻法解释三》刚刚出台。该解释第三条对离婚时房产的处理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如何计算房产增值方面并未给出具体细则,因此我们非常期待通过本案了解法院在处理房产增值问题上的具体做法。
我们的主审法官是一位在法庭工作至少五年的资深法官,性格较为强势;书记员也在此工作多年,经验丰富。庭审过程中,法官仅询问了购房时间、购买价格、房产登记在谁名下、首付款金额以及婚后共同还贷的数额,却并未涉及房屋当前的市场价格。这一细节让我感到有些不安:如果法官不问当前房价,就无法准确计算房产的增值部分。而从他的问话来看,显然已经倾向于对房产进行处理,而非不分。通常只有新上任的年轻法官才会在不处理房产的情况下询问过多细节,因此我推测,这位法官可能并不打算支持我们关于房产增值的主张。
在书记员整理笔录时,我试图与她沟通:“法官没有问房屋的现价,那离婚时如何计算房产增值呢?解释三已经明确支持增值部分的补偿。”书记员沉思片刻后回应:“那你们也没有主张房产增值啊!”这句话让我意识到,她可能在为法官辩护,但也让我警觉起来:难道新司法解释实施后,离婚诉讼中必须由当事人主动提出房产增值的主张,法院才可能予以考虑?
当时我感到非常震惊,因为按照解释三的规定,法院在处理房产分割时应当一并考虑本金和增值部分。如果当事人没有主张,法院是否仍有义务进行计算?这显然与法律精神不符。当事人也察觉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情绪明显焦虑和无助。
我决定继续与书记员交涉,说道:“离婚房产增值的计算不需要我们单独主张,如果你们只判决返还婚后共同还贷的本金,那就不是我们所期望的结果。我们没有主张,但法院仍然可以依法判决,而解释三也明确说明了应当一并计算增值部分。你们不问价格,怎么确定增值呢?难道你们内部有新的规定吗?”
书记员略显迟疑,随后回答:“没有。”我随即补充道:“我在石景山有一个类似的案件,他们是按照出资比例来计算房产增值的,我可以把那个判决给你们参考吗?”书记员明显意识到问题所在,最终表示:“我再和法官说说,你也可以把那个判决送过来,我们看看。”
这次交涉取得了初步成效。出庭后,当事人对我处理结果感到困惑,问我这个案子会如何判决。我解释道:书记员已经理解了我们的立场,她会将法官未询问房屋现价的问题反馈给法官,正常情况下应该再次开庭,专门询问房屋当前价格。如果法院直接出具判决,要么是房产不分,要么就是一错案。
一周后,法院以核实公积金为由,再次安排开庭。但这次法官并未出庭,而是由新的书记员独立主持询问和调解。这位书记员显然也是位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不容小觑。
在房屋分割问题上,双方对计算方式存在分歧,导致补偿金额差异巨大,调解未果。书记员建议我们回去再考虑,随后宣布休庭。对方离开后,我们趁机与这位新书记员沟通,向她介绍了两种计算方法。然而,她提出了第三种计算方式,虽然逻辑上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理解起来较为复杂,且计算出的补偿金额远低于我们预期。我随即拿出石景山的判决作为参考,书记员表示他们有自己的计算方式,会酌情考虑增值部分。
这次庭审让我确认,法院确实支持房产增值部分的补偿,但关键在于计算方法。然而,我仍然不解:既然双方对房屋当前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又不组织评估,如何准确判断房产的增值?这显然是一个法律程序上的漏洞。
随后,书记员再次通知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对房屋总价和补偿金额仍无法达成一致。最终书记员建议双方各自确认自己的主张,由法院根据陈述酌情决定。她虽建议评估,但未被采纳。
最终的离婚判决书中,法院对房屋补偿款的表述为:“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原告应补偿被告,具体数额由本院综合涉案房屋的购买价格、首付款交纳情况、婚后还贷数额及原被告对房屋价值的陈述等因素酌定。”然而,判决书并未明确说明房产增值的具体计算方法或公式,显得模糊不清,缺乏说服力,也未能达到辩法析理的标准,反而给人一种处理过程不够透明的感觉。
尽管如此,当事人在综合考虑了其他因素后,最终决定不上诉,接受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