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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向亲属举债,债务真实性如何认定?法院判决关键点解析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20) 浏览 122

案情简介:
2016年,田某将她的独子陈某及其前妻刘某诉至法院,主张在陈某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多次向其借款,累计金额达7万元。田某认为,陈某已成家立业,父母对其已无抚养义务,因此每次借款均要求陈某出具借据。由于该借据是在陈某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写,田某主张该7万元债务应由陈某与刘某共同承担。陈某承认曾向母亲借款用于家庭开支,但表示目前无收入来源,无力偿还。刘某则对田某所述事实不予认可,称陈某长期不工作,未对家庭有任何贡献,且在离婚诉讼中已明确表示无夫妻共同债务,与本案主张存在矛盾。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田某与陈某均表示该7万元系多次小额借款累计而成,每次均为现金交付,且无第三方在场见证。此外,借条是在陈某与刘某婚姻关系出现矛盾后补写的。在“背对背”询问的方式下,田某与陈某对于借款时间、金额等关键信息的陈述存在不一致。鉴于田某、陈某与刘某之间存在利益冲突,陈某对借款事实的认可不足以推定刘某亦有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因此,田某仍需进一步举证以证明该债务的真实性。由于其仅提供借据,未能补充其他有效证据,法院无法确认该债务真实存在,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在夫妻一方向亲属举债的情况下,判断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借贷金额、经济能力等因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应及时提供证据。本案中,田某与陈某为母子,关系特殊,且陈某与刘某已离婚,双方存在利益冲突,仅凭一张后补的借据难以查明事实。因此,原告应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在未能进一步举证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外,田某与陈某在借款事实的关键点上存在矛盾,更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以上案例说明了在夫妻一方向亲属举债的情形下,如何认定债务的真实性。如您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相关纠纷,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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