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婚姻家庭 > 正文

夫妻婚后联系少是否构成感情破裂?法院判决解析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20) 浏览 160

案情简介: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12月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之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育有四个子女:长女杨大某(已结婚),次女杨二某(现在外打工),小女儿杨某乙(现就读于亚林小学),儿子杨某丙(现就读于亚林小学)。婚姻初期,双方感情尚可。2011年4月,原告怀疑被告有赌博行为,夫妻关系开始紧张。2011年5月,被告以打工为由外出,此后双方联系较少。2013年7月,原告父亲去世时,被告曾短暂回家探望,但不久后离开;2015年农历四月,被告又回家停留两天后再次离去。2015年7月2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于被告未到庭,调解未能进行。

法院判决: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共同生活二十多年,育有四个子女,已建立起较为稳固的夫妻关系。虽然近年来因琐事产生矛盾,但并未出现重大冲突或不可调和的矛盾。只要双方能够以家庭和子女为重,加强沟通、相互信任与关心,仍有和好可能。因此,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夫妻婚后联系较少是否构成感情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先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且感情确已破裂,才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本案中,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且被告自2011年5月外出后联系较少,但这种行为并不等同于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仍存在感情基础,且共同育有子女,家庭关系尚未完全破裂。因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综上所述,夫妻婚后联系较少并不必然构成感情破裂,是否符合离婚条件需结合具体情形综合判断。如在婚姻生活中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针对性的法律意见与帮助。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