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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长期殴打原告导致离婚 不抚养子女一方享有哪些权利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6-20) 浏览 134

案情简介:被告长期殴打原告导致离婚

原、被告在2005年相识恋爱,于××××年××月××日在本市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黄某乙。被告自2010年吸毒后,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而殴打原告。原告于2013年1月16日凌晨遭被告暴打后,通知娘家人接其回娘家居住至今,并于次日在其家人帮助下报警处理。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给原告造成严重的身体和精神伤害,已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黄某乙由被告携带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女儿18周岁止;原告要求每月可探视女儿二次;原告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原告因长期受被告的殴打,并多次给机会被告改正而未改,导致夫妻关系恶劣,已无法共同生活,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可见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女儿黄某乙的抚养问题,原、被告意思一致,可由被告携带抚养;原告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原告的经济负担能力和现阶段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支付抚养费的数额,同时原告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律师说法:不抚养子女一方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原告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同时要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原告还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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