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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怀孕期间丈夫起诉离婚,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21) 浏览 311

案情简介:
李某(丈夫)与张某(妻子)于2013年在广东省务工期间相识,并于2014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随着儿子的出生,双方矛盾逐渐加剧,争吵频繁,感情出现裂痕。一次激烈争吵后,张某回到娘家,夫妻开始分居生活。2017年3月,李某以张某未能履行妻子和母亲的责任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张某向法庭提交了彩超报告单,证明自己当时已怀孕。法院随即查明情况,认为李某在妻子怀孕期间提出离婚诉讼,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遂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法院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理了李某的诉讼,但经调查确认张某处于怀孕期间,因此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以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关于怀孕期间夫妻能否离婚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不得主动提出离婚。但若女方主动提出离婚,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该限制不适用。因此,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提出的离婚请求一般不被支持,而女方提出的离婚请求则不受此限制。

若女方在怀孕期间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的效力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若男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协议通常无效;但若女方主动提出离婚,或法院认为有特殊必要,协议则可能有效。然而,婚姻关系不仅涉及财产分割,还包含身份关系,因此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不能简单地将婚姻问题等同于普通合同纠纷,而应综合考虑身份关系的特殊性。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婚姻身份关系的协议,如离婚协议,法院在适用法律时会严格限制某些条款的效力。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若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撤销协议内容。但若无法证明存在上述情形,则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此外,若一方在履行离婚协议过程中,因对方违反约定而提起诉讼,法院也应依法受理。对于离婚协议是否生效的问题,通常在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字后,协议本身具有法律效力,但若在办理离婚登记时一方反悔,提出新的要求,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其履行协议内容,则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

综上所述,本案中因张某怀孕,法院依法驳回李某的离婚请求,体现了对女性在特殊时期权益的保护。对于涉及婚姻关系的法律问题,建议当事人在诉讼前咨询专业律师,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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