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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买房一方父母出首付,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21) 浏览 551

案情回顾: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薛某某因感情破裂,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薛某某当庭表示同意离婚,但对房产归属存在争议。该房产系陈某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某小区,离婚前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首付款由陈某某父母出资,剩余房款则以陈某某名义办理按揭贷款,由陈某某与薛某某共同偿还,尚有部分贷款未结清。此外,房屋的装修费用由薛某某的母亲支付。陈某某认为,由于首付款由其父母出资且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同意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薛某某则主张,因后续贷款由双方共同偿还,且购房合同中明确其为共有人,故应将该房屋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
二、坐落于某小区的房屋归原告陈某某所有,剩余贷款由其自行偿还;
三、原告陈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薛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若干万元。

律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父母仅支付首付款而夫妻共同还贷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该房屋系陈某某与薛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在陈某某名下,且二人在此共同生活,表明购房行为具有为家庭共同居住的目的;
其次,虽然首付款由陈某某父母支付,但法律并未规定首付款出资人即为房屋所有人。陈某某父母并非房屋的所有人,因此不能将该房产视为其赠与;
再次,陈某某与薛某某共同偿还贷款,表明薛某某对该房产也有实际投入,若仅因首付款由一方父母支付就认定房屋归其个人所有,显然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所规定的“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情形,应理解为“全资购买”,而非仅支付首付款的情况。因此,该房产应视为夫妻婚后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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