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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离家13年归来起诉离婚,妻子多年付出获3万元补偿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21) 浏览 291

案情简介:丈夫离家13年归来起诉离婚

1988年,20岁的孙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张某,半年后两人按照家乡习俗举行了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婚后不久,孙某怀孕,但因张家饮食简单,她常常回娘家改善伙食。这种状况引发了周围邻居的议论,张某父母也感到尴尬,夫妻之间因此经常发生争执。

孩子出生后,矛盾并未缓解,家庭琐事逐渐演变为频繁争吵。张某要么沉默以对,要么情绪激动与孙某发生冲突,最终导致邻里劝解。2002年,儿子即将上初中时,张某因一次争吵提出外出打工,孙某竟一口答应。张某无奈之下背起行囊离开家乡。起初,他时常打电话回家,但孙某则责备他过于婆婆妈妈,要求他安心打工,赚了钱再回来。几次沟通后,张某逐渐不再联系,最终在2003年之后彻底断绝了与家人的联系。

直到2015年6月,张某在离家13年后回到家乡,却发现妻子早已不在身边。他随即向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法院第一次审理后,驳回了张某的请求。2016年底,张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孙某意识到这段婚姻早已名存实亡,最终同意离婚,但要求张某对其多年来的付出给予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妻子付出应获合理补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孙某在1988年相识后,按照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至1994年2月1日前已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构成事实婚姻。张某自2002年离家后长达13年未归,未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尽管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未尽到抚养义务,但孙某在张某外出期间,独自承担起照顾其父母、料理丧事以及抚养儿子的责任,为家庭付出了巨大努力。根据法律规定,子女的抚养义务应由父母共同承担,而儿媳并非法定赡养义务人。然而,考虑到孙某在张某长期不归的情况下,承担了本应由张某履行的赡养和抚养责任,法院认为,张某应给予孙某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体现公平与正义。

律师说法:外出丈夫离婚,妻子付出如何补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应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父母共同履行。若一方不尽抚养义务,子女有权请求抚养费。而赡养义务人则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孙子女及外孙子女,儿媳并不在法定赡养义务人之列,仅需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本案中,张某在离家后,婚生子已成年,严格来说,法律上并不支持张某向孙某支付子女抚养费。但考虑到法律的立法本意在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维护家庭稳定,且在特定情况下,婚姻一方有权就抚养费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张某在孙某长期独自承担家庭责任的情况下,应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

此外,孙某在张某外出期间,为其父母养老送终,虽非法定义务,但体现了其对家庭的无私奉献。因此,法院酌情判决张某补偿孙某子女抚育费和赡养费共计3万元。

此案例反映了在长期分居、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况下,妻子所承担的额外责任应得到合理补偿。对于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类似纠纷,建议当事人在决定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时,事先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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