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撤诉后再起诉 原告的离婚诉求一定会被支持吗
案情简介:离婚案件调解撤诉后再起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XXXX年XX月X日生一子任小某。双方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有所不和。原告曾于2010年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撤诉。因原告认为双方之后夫妻关系无任何改善,故于2012年9月17日再次诉讼来院。庭审中因被告未到庭,致本院调解未成。
法院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
律师说法:原告再次起诉的离婚诉求一定会被支持吗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双方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有所不和,这并不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因此,离婚案件调解撤诉后再起诉,判断的标准依然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与是否再次提起诉讼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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