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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撤诉后再次起诉,法院不一定支持离婚诉求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21) 浏览 319

案情简介: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并于XXXX年XX月X日生育一子任小某。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频繁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于2010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法院调解,原告自愿撤诉。此后,原告认为夫妻关系未有改善,遂于2012年9月17日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未到庭,法院未能进行调解,最终作出判决。

法院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判断标准。本案中,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及当前夫妻关系状况进行了全面分析,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原告的离婚请求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能够互谅互让,珍惜现有的婚姻关系。

律师说法:原告再次起诉离婚,法院是否一定会支持?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首先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且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才应准予离婚。本案中,虽然原、被告曾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因此,即使原告在第一次调解撤诉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的判决仍取决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非是否再次起诉。

以上案例表明,离婚案件调解撤诉后再起诉,并不意味着法院一定会支持离婚请求。在此提醒大家,如在婚姻生活中遇到矛盾和问题,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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