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养女国外进修后遭谩骂,能否诉请解除收养关系
案情简介:供养女国外进修后遭谩骂
作为原告的张老伯和王老太老夫妇称,1979年他们收养了张老伯弟弟的女儿小张,时年11岁,户口也由武汉迁入北京。养女小张在北京念了小学、中学、大学,后来去了新加坡。
“在养女读书期间,我们夫妻二人付出了极大的心血,在生活上关心她,在学习上帮助她。可是没想到,在1990年养女走出大学校门后不久,她和我们的关系就恶化了,打电话骂我们,还说她没有赡养我们的义务!”老两口伤心地说,1993年到1995年养女甚至与他们断绝了一切来往,1996年开始和二人联系。但后来联系很少,甚至过年都不回来,也没有电话打来。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现在。
老两口认为,养女这样对待含辛茹苦抚养她的养父母,给他们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我们的精神压力太大了。因此,我们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我们与小张的收养关系。”
法院审理:诉请解除收养关系获支持
经海淀法院合法传唤,老两口的养女小张却并没有到庭应诉。法院认为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因此依法缺席判决,准许张老伯、王老太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养父母能否诉请解除收养关系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张老伯和王老太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小张与二人关系恶化,且已经多年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小张成年后在对待张老伯、王老太问题上,存在不足之处,而且张老伯、王老太坚持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对此予以准许。
对于有人提出的“养父母可否要求不孝养子返还抚育费”的问题,一般认为提供养子女的读书费、生活费等抚育费用相当于“赠与”,包括大学读书的学费等都应该属“赠与”,按照相关规定,如果主张返还一般是不予支持的。除非有证据证明给18岁以上的成年养子女的一些费用是“借款”,否则将很难获得支持。
如果老两口主张不解除收养关系,他们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赡养费纠纷诉讼,要求养子女支付赡养费。法院会根据原告是否确实有困难、被告是否确实有能力等,来判定赡养费的给付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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