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婚姻家庭 > 正文

供养女国外进修遭谩骂,养父母能否解除收养关系?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21) 浏览 330

案情简介:
张老伯与王老太夫妇于1979年收养了张老伯弟弟的女儿小张,当时小张年仅11岁,户口也从武汉迁至北京。小张在北京完成了小学、中学及大学学业,之后前往新加坡进修。老两口表示,在小张成长过程中,他们倾注了大量心血,不仅在生活上给予关心,也在学习上提供帮助。然而,1990年小张大学毕业后不久,双方关系便逐渐恶化。小张曾多次打电话辱骂他们,并声称自己没有赡养义务。1993年至1995年间,小张甚至与养父母断绝了所有联系,1996年才重新开始联系,但此后联系极少,甚至过年也不回来,也无电话问候。这种情况持续至今,令老两口倍感痛苦,认为养女的行为对其精神造成了极大伤害,因此请求法院解除与小张的收养关系。

法院审理:
法院依法对张老伯与王老太进行了传唤,但小张未出庭应诉。法院认为,小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遂依法作出缺席判决,支持老两口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27条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之间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本案中,法院结合庭审调查和老两口提交的证据,认定小张与他们关系已严重恶化,且多年未共同生活,小张在成年后对养父母的态度存在明显问题。鉴于老两口坚持解除收养关系的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对于一些人提出的“养父母是否可以要求不孝养子女返还抚育费”的问题,通常认为,养父母为养子女提供生活费、教育费等属于赠与性质,尤其是大学阶段的学费等,一般不视为借款,因此法院通常不支持返还请求。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相关费用是以借款形式支付,否则难以主张返还。

如果老两口不主张解除收养关系,他们仍可向法院提起赡养费纠纷诉讼,要求养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法院将根据原告的实际困难情况以及被告的经济能力,综合判定赡养费的数额。

以上案例介绍了供养女在国外进修后遭谩骂,养父母能否诉请解除收养关系的问题,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如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纠纷,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