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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结婚30余年闹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依据是什么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21) 浏览 118

案情简介:原被告结婚30余年后提出离婚,原告主张:原、被告于1985年9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现已成年)。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对位于中兴东大路58号楼2单元106号的房屋进行平均分割,现房屋价值为100,000元。

被告答辩:不同意离婚,认为原告的说法不属实。若法院判决离婚,房屋的处理方式则听从法院的裁决。

法院判决: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应当本着互敬互爱、互相包容的原则共同经营家庭生活。考虑到双方已共同生活30余年,已建立起较为稳定的夫妻感情,且原告在提出离婚请求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法院对原告的离婚诉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法院判决的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该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若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将承担不利后果。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且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方可判决离婚。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感情破裂,因此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

以上是原被告结婚30余年后因感情问题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例。在此提醒各位,如在婚姻生活中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获得合法、有效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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