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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想离婚分割共同财产 法院不准离婚其他诉求怎么办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6-22) 浏览 170

案情简介:原告想离婚后分割共同财产

查明事实如下,2001年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同居十年后,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6月办理了结婚登记。现有财产包括位于二道街西路口老永生供销社住宅楼下面积为118平方米的一二连体门市一处、位于赤松乡政府东侧面积为96平方米的四件砖瓦房一处以及被保全的猪饲料款59万元。现原告生活起居无人照料,更不堪忍受被告的辱骂,与被告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下去。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法院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纠纷。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及第三款的相关规定,本案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存在上述法律规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其他诉求怎么办    

原告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其他诉讼请求均以原、被告离婚为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因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故对其他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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