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婚姻家庭 > 正文

被告离家出走 原告起诉离婚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可行吗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6-22) 浏览 166

案件事实: 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

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韩某于2000年时在大连服装厂打工期间相识,并于2010年9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5月4日生育一女张某涵。我结婚后被告就开始对我不好,并于2011年10月30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且无法查找。因我与被告长期分居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且我一人无力单独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特向贵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婚生女张某涵随原告一起生活,要求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被告韩某在法定期间内未进行答辩及举证。

法院判决: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被告不顾原告及孩子而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对原告及孩子不管不问,未尽到夫妻及家庭义务,严重破坏了夫妻感情。从2011年10月份出走到今,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应予准许。被告韩某有义务承担婚生女张某涵的抚养费,考量张某涵的生活状况需要,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从2011年10月30日起每月承担300元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合理,符合当前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状况,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原告起诉离婚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可行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的规定,被告韩某承担婚生女张某涵的抚养费是法定义务。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张某涵生活状况需要,被告从2011年10月30日起每月承担300元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合理,符合当前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状况,故法院予以支持。

以上就是被告离家出走,原告起诉离婚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可行的案例。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如果在家庭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最好及时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