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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因家暴起诉离婚 哪些证据不能单独认定案件事实

婚姻家庭 11个月前 (06-25) 浏览 57

 案件事实:原告因家暴起诉离婚

原告田某诉称:原告和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都是二婚,没有婚生子女。婚后原告发现被告一直没有正当职业,近三年无收入,全靠原告一人工作赚钱养家。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原、被告婚后经常吵架,被告甚至动手打人,曾将原告头部打伤缝了六针,并用刀威胁原告。2013年9月10日,被告在家附近殴打原告,扯坏原告的裙子和袜子,路人劝架反而被骂。为此,原告不敢回家,无法继续同被告生活。原告被打走后一直漂泊在外,至今已半年之久。因此,原告与被告感情却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三、诉讼费由原告和被告共同承担。被告在庭审中表示不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婚姻关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告主张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不足,且被告在庭审中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原告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哪些证据不能单独认定案件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本案中,两名证人均与原告具有利害关系,且该证人证言,原告又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佐证,由此不宜认定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故对原告以此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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