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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撤诉后与被告无联系 原告主张离婚可行吗

婚姻家庭 11个月前 (06-25) 浏览 52

案件事实:原告撤诉后与被告无联系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0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后生育婚生子高亮(现年23岁)。2006年开始,双方常因琐事发生口角,无法进行沟通。2013年3月,原告向洮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因被告一直未到庭,原告撤回起诉。原告撤回起诉至今,双方无任何联系,也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高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

法院判决: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在询问被告的笔录中被告认为与原告已无和好可能,足见夫妻感情已达破裂程度,应当准予双方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因此,法院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原告请求离婚是否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夫妻,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被告认为与原告已无和好可能,足见夫妻感情已达破裂程度,法院应当准予双方离婚。故对原告请求离婚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以上就是原告撤诉后与被告无联系,原告主张离婚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的案例。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如果在家庭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最好及时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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