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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非亲生丈夫离婚能否获赔?法院判决补偿14.5万元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25) 浏览 245

一、案情简介:丈夫怀疑女儿非亲生,提起离婚诉讼
李先生与小张于2015年5月相识,仅三个月便仓促结婚。婚后第二年3月,小张生下一名女婴。按理说,新婚夫妻育有一子,本应幸福美满。然而,李先生在孩子出生仅四个月时,便私下进行了亲子鉴定。2016年8月,他未经小张同意,使用棉签采集自己及女儿的唾液样本,委托某生物科技公司进行检测。鉴定结果显示,李先生并非该女婴的生物学父亲。李先生因此情绪激动,认为妻子不忠,遂于2016年10月(小张仍处于哺乳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小张返还彩礼13万元、支付抚养女婴的费用4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小张则对李先生的鉴定结果提出异议,主张重新鉴定。在双方同意下,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南医大司法鉴定所进行复检,最终鉴定确认女婴与李先生无亲子关系。

二、法院判决:小张需向李先生支付14.5万元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该规定旨在保护女方在特殊时期的合法权益。但本案中,经鉴定确认小张所生女婴与李先生无血缘关系,小张存在过错,导致婚姻破裂。因此,李先生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及损害赔偿。
综合考虑李先生在婚前支付了大额彩礼,以及承担了产检费用、月子中心费用等支出,同时小张的行为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给李先生造成精神伤害,法院在充分释明法律并进行调解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离婚。最终判决小张向李先生支付14.5万元的补偿。

三、律师观点:非亲生子女引发离婚,丈夫可依法获得合理补偿
李先生第一次自行委托的亲子鉴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虽然该鉴定存在程序不规范、公司资质不明确等问题,但如果女方对该鉴定结果予以认可,其仍可作为定案依据。
关于哺乳期内丈夫能否提出离婚的问题,依据《婚姻法》第34条,男方在女方怀孕、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除非女方主动提出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本案中,因小张存在过错,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李先生的离婚请求,最终支持其离婚申请。
对于李先生提出的各项赔偿请求,法院综合考量了彩礼、产检及月子费用等实际支出,以及小张行为对李先生造成的精神损害,最终作出14.5万元的补偿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受到严格限制,通常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本案中,李先生虽有精神伤害,但法院并未支持其全部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而是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合理补偿。
此外,关于抚养费用的请求,法院认为,李先生并非孩子的亲生父亲,因此在法律上不承担抚养义务,故其主张的抚养费用难以获得支持。但考虑到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济投入,法院酌情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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