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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儿遭虐待,如何申请变更抚养权?法律详解与案例分析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25) 浏览 174

案情简介:离婚子女在家遭受虐待
2007年,原告余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婚生女儿罗某某(出生于2001年12月26日)由被告罗某抚养。然而,自2011年起,原告发现罗某某在与祖母及大伯共同生活期间,频繁遭受殴打和辱骂,且与大伯同住一室,存在遭受性侵犯的潜在危险。为此,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女儿的伤情鉴定书以及罗某某表达希望与母亲共同生活的书信等证据,请求法院判决变更罗某某的抚养权。

法院判决:因虐待行为,依法变更抚养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罗某某在与余某金、罗某衡共同生活期间多次遭受无故殴打,相关事实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予以佐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法院认为变更抚养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裁定,禁止余某金、罗某衡对罗某某实施殴打、威胁、辱骂、骚扰或跟踪等行为,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

随后,依据该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变更罗某某的抚养权。本案在一周内顺利结案,使未成年人罗某某在最短时间内摆脱了家庭暴力的阴影。

律师说法:何时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以下情形下,一方可以申请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法继续履行抚养义务;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存在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或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明确表示愿意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具备抚养能力;
(4)存在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

本案中,罗某某长期遭受殴打,符合上述第(2)项情形,因此有权申请变更抚养人。同时,根据第十七条的规定,若父母双方达成一致,法院亦可依法准许变更抚养关系。因此,本案通过调解方式顺利解决了抚养权问题。

综上所述,若在离婚后因子女抚养权问题产生新的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进行细致调查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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