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人欲娶保姆为妻 赠与财产如何取回
案情介绍:六旬老人欲娶保姆为妻
6月1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雇主与保姆之间的不当得利纠纷案。当地六旬的吴大伯请了王大姐做保姆,期间向对方转账89000余元(人民币,下同),双方就私定婚约产生争议。此后,吴大伯以不当得利将王大姐诉至法院。但是,因为无法举证证明王大姐取得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吴大伯的诉求于近日被法院驳回。吴大伯今年61岁,因为患病生活不能自理。今年1月,他雇佣王大姐为家住保姆,帮助料理起居生活,并签订了一份服务协议。王大姐到吴大伯家工作5天后,吴大伯转了89000元到王大姐的银行账户里,因为这笔钱,双方发生了纠纷,吴大伯将王大姐诉至西湖法院,要求王大姐返还这89000元及利息。
吴大伯的代理人称,王大姐在提供家政服务期间,讲述自己经济比较困难希望吴大伯能帮助,并承诺与吴大伯结婚。吴大伯同情其遭遇,期待与其结婚,遂向亲戚借款帮助王大姐。但是3月的一天夜里,吴大伯因病送入医院抢救,王大姐第二天凌晨趁机溜走。吴大伯认为王大姐趁人之危、采用欺诈手段,博取他的信任及期待骗取钱财是不当得利,应当全部予以返还,并赔偿经济损失。
王大姐辩称,她自己工作做得比较好,得到了吴大伯的信任。两人聊天中,吴大伯表示愿意为她支付89000余元的购房款,在吴大伯强烈要求下,她接受了这笔钱。可是,3月份,吴大伯及律师要求她要么同吴大伯结婚,要么针对这笔钱写一张借条,不然只能法庭见。她认为该笔款项应系赠与,不同意结婚也不同意写借条。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后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吴大伯确实转了89000元给王大姐,王大姐在收到钱后第二天付了7万余元给杭州一房产公司。
法院认为,吴大伯给付王大姐款项并非无法律依据的财产利益变动。但是吴大伯主张王大姐以结婚为前提欺诈,却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而对于转账事实,吴大伯未进一步举证证明王大姐取得款项没有合法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吴大伯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可赠与合同有哪些 不可以撤销的合同又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问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1.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情形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有如下三项: 第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其要点,一是受赠人实施的是严重侵害行为,而不是轻微的、一般的侵害行为;二是受赠人侵害的是赠与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兄弟姐妹。如果侵害的是其他亲友则不在此列。 第二,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其要点在于:一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二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能力,而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如果受赠人没有扶养能力或者丧失了扶养能力的,不产生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 第三,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其要点在于:一是赠与合同约定了受赠人负有一定的义务。二是赠与人已将赠与的财产交付于受赠人。三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应当依约定履行其所负义务。在赠与人向受赠人交付了赠与的财产后,受赠人如不依约履行其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按你所说,如果赠与已经完成,不能随便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