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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隐婚入职,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6-19) 浏览 158

员工隐婚入职

2014年2月,朱小姐到某公司应聘职位,考虑到招聘信息中要求女性为未婚,故在填写求职表时选择了“未婚”一栏。当招聘人员问及其婚姻状况时,朱小姐同样声称自己未婚。之后,该公司与朱小姐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入职三个月后,朱小姐却怀孕了,公司得知此事后,决定与朱小姐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认为,朱小姐故意隐瞒婚姻状况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以欺诈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除此之外,公司的规章制度也规定,员工在入职时应当如实填写入职登记表,不得隐瞒自己的真实信息,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基于这两点,公司认为有权解除与朱小姐的劳动合同。

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认为公司是无权这样做的。

第一,《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该公司在招聘女职员时,没有岗位的特殊性,却要求入职的女性为未婚,这对已婚的女性是不平等的,属于性别歧视,可见招聘所设定的“女性未婚”这一条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属于无效条款。

第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2条也规定,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这“三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按相关条款解除劳动合同。国务院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有同样的规定。因此,公司不能因为朱小姐怀孕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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